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未續簽給與的補償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單獨計個稅?
答:【豫道難題】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聘所發放的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河南稅務納稅服務中心2019-08-20)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聘所發放的補償金是否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內容,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適用該文件規定執行。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聘所發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參照河南稅務機關答復,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未與期續簽勞動合同給與的補償不屬于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不適用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應在發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