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設備出租給境外企業在境外使用,在境外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一)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企業的設備出租給境外企業在境外使用,在境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屬于在境外書立在境外使用的憑證,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在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因此,該租賃合同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