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鍋爐能否享受節能節水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所得稅優惠?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1)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2)執行。
附件1: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
根據上述規定,如購進的鍋爐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規定的條件,可以享受節能節水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