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種植減免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同時享受嗎
茶葉種植減免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同時享受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同時,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對于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
所以,茶葉種植減半征收所得稅與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可以同時享受,只時減征的稅額也應當是按小型微利優惠適用的稅率計算,而不能按25%的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