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的規定:“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規定相關排(產)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第一條第二款同時改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生態環境部將適時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進行制修訂,排污單位自制修訂后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實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確實施日期的,以發布日期為實施日期),依據新的系數和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p>
《關于發布<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的公告》(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24號公告)有關規定,已對《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附件2《生態環境部已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排(產)污系數清單》內容進行了調整,應以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24號公告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