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發布《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2022年第8號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繼續順利實施,現將《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附件3)核定計算。
第四條 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五條 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二)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三)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以上計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數詳見附件2。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
第七條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3。
第八條 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九條 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實行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環境保護稅核定申請。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化時,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自變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確定計稅依據。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辦理納稅事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時對核定征收涉稅相關數據進行維護調整。
(二)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對納稅人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樣測算方法。
(二)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