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繳納資源稅時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運輸費用嗎?
煤礦企業銷售原煤從坑口運到客戶指定地點,委托鐵路運輸取得了發票,計算繳納資源稅時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運輸費用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銷售原煤從坑品運到客戶指定地點發生的運費,在計算繳納資源稅時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