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境外企業汽車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企業在境外購買汽車在境外建筑項目上使用,企業支付境外企業汽車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境外購買汽車在境外建筑項目上使用未報關進口,不屬于在境內銷售貨物,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企業支付境外企業汽車款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