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嗎?
企業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明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全額據實扣除。企業籌借生產經營活動資金,除了向金融企業借款外,還有一種重要形式就是,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向社會大眾借款。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和要求相對較為嚴格,法律法規對可以發行債券的企業所應具備的條件,發行債券的規模、利率等都有著明確規范和要求,也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處于一個透明、可控的狀態,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其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全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