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投資收益能否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投資收益能否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根據上述規定,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投資收益不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