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商戶公益性捐贈當年未抵扣完的,可以結轉到下年嗎?
實行查賬征收個稅的個人工商戶公益性捐贈當年未抵扣完的,可以結轉到下年繼續個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條、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個稅的個人工商戶公益性捐贈當年未抵扣完的,不可以結轉到下年繼續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