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報殘保金,派遣職工是否計入職工人數?
單位申報殘保金的時候,派遣職工是否計入用工單位的職工人數?
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特殊情況下派遣職工中有殘疾人的,參考《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