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業務口徑下的企業“人數、人員”如何確定?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交納殘保金時的職工人數,還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職工總數,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人數,公司接受有勞務派遣人員,是應該計入用工方還是派遣方的人數,不同的業務口徑下這些人數、人員都該怎么確定?今天細細捋一下相關的規定。
會計核算方面:
會計準則方面對于職工的定義,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中,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勞動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因此,在會計核算上,符合職工薪酬準則界定范圍內的人員,都屬于企業職工,職工人數的都應該包括這些人員。
具體文件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
企業所得稅方面:
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方法是按全年季度平均數來計算。即,先求季度平均數,再求全年平均數;
季度平均數=(季初+季末)/2
年度平均數=四個季度平均數之和/4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具體文件參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方面: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具體文件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方面: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具體文件參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中人員: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具體文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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