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其他費用加計扣除限額是否按每個研發項目計算不得超過10%?
企業發生的研發費享受加計扣除時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計算其他費用加計扣除限額是否按每個研發項目計算不得超過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