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三部門共同發布《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此通知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做了詳細的規定。
轉制后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轉制中資產處理的稅收優惠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限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的形式為整體轉制或剝離轉制。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并指出此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優惠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