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密集釋放的政策信號顯示,環境保護稅立法進程提速。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使環境保護稅立法預期再度升溫。一些專家建議,對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的企業要區別對待,征收不同的稅賦,以培養企業減少污染的習慣。
靠大幅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做法,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一些國家所仿效。筆者認為,雖說開征環境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企業提高環保意識,但環境污染對地球上越來越稀缺的生態資源的破壞、對子孫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對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阻礙,僅靠收稅是不可能贖回的。
對于環境稅,我們應避免以下幾個認識誤區。
首先,繳納環境稅不等于擁有排污權。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為此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企業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等于買了排污權。這就不僅不能減少排污,還會變本加厲,使排污數量和濃度大大增加,反而成了繼續污染的“保護傘”。也就是說,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能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離環境稅政策的初衷。
其次,避免環境稅被轉嫁給消費者。盡管政府通過高限處罰的措施如開征環境稅,對惡意排污行為實行重罰,能夠堵住花錢買污染的漏洞,但開征環境稅無疑將加重企業負擔,并在客觀上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政府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被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
再次,環境稅不能包治百病。事實上,當今社會所出現的環境問題,固然有企業缺乏社會責任的原因,但深層次原因是經濟發展模式的偏差。為了追求GDP,一些容易產生污染的項目倉促上馬,而面對高額的治理費用,這些企業卻力所不能及。而有的企業可能會這樣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那么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而因為開征環境稅,有的地方環保部門可能會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可能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