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季銷售額不超9萬免征增值稅營業稅
一、有關背景
2014年9月1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落實國務院會議精神,我局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為便于免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貫徹落實,針對按季納稅、兼營不同應稅項目、專用發票開具等問題,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免稅銷售額和營業額的問題。財稅文件分段、按月規定了小微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如:財稅〔2013〕52號明確月銷售額2萬元以下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稅;新出臺的財稅[2014]71號明確銷售額2-3萬元間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稅。本著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公告明確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明確了兼營不同應稅項目免稅計算問題。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了有關開具發票問題。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