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的申請,只需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即可,不用再層層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4年第9號公告對此加以規定。公告稱,居民企業認定的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需抄送其境內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級稅務機關。30日內抄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統一對外公布。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將適時開展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糾正。
為有效協調跨地區事項,方便納稅人,對于境外中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所在地分離的情形,公告將原規定可以多地發起認定調整為只向其中國境內主要境內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公告還規定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的處理辦法。鑒于居民企業以前年度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相關規定還不夠清晰,公告規定對境外中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有關股息所得稅規定發生變化,即對境外投資者從我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恢復征收所得稅。由此,境外紅籌中資控股企業面臨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部分境外紅籌中資控股企業通過居民企業認定的方式加以規定,解決了其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工作執行以來,依法拓寬我國的稅收管轄權,堵塞跨國避稅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層層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的管理方式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另外,按照國家逐步簡化和清理行政審批的總體要求,也需要適時調整審批層級,完善管理辦法。在這種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相關規定,以公告形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