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頒布,對認定有何影響?注意點啥?
摘要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雙創”),促進經濟升級發展的工作精神,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1月2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明確了新體系下高新技術企業(“高企”)認定管理的政策方向。
32號文出臺后,配套工作指引的修訂完善成為各方關注焦點,各地2016年度高企認定工作也因工作指引有待修訂而始終未能展開。作為32號文的配套文件,三部門于2016年6月22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新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隨著新工作指引的頒布,新體系下高企認定工作得以拉開帷幕。
新工作指引的主要亮點包括:一、突出技術先導作用;二、完善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三、明確部分數據測度口徑;四、加強監督管理。
詳細內容
背景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后,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了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以及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作指引》,形成了我國高企認定管理的法規體系。8年來,高企政策對促進企業創新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應我國推動“雙創”的工作精神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以及2016年初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提出完善落實高企政策的工作安排,鼓勵企業增加創新投入。2016年1月29日,32號文發布,高企政策方向得以確定。6月22日,三部門聯合發布新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的具體細節。自此,我國高企認定管理新法規體系得以確立。
主要亮點一:突出技術先導作用
高企相關法規體系始終蘊含著鼓勵研發創新、促進經濟升級的政策導向。新工作指引承襲了創新升級的政策方向,并在多個方面明確或隱含地強調了技術在高企認定中的先導性作用。
1.強調核心技術
新工作指引對核心技術的概念進行了重點強調。例如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具有“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措辭與32號文相呼應,比原體系下對技術的隱性要求更為明確直接。企業應仔細研讀新工作指引中對技術的規定及解釋,避免對政策解讀有遺漏或誤解。
2.明確研發相關概念
高企資格認定、維護需要建立在有效識別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基礎之上。新工作指引延續了原體系中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及判斷方法,增添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說明,拓寬了知識產權范圍并進行層次劃分,為企業內部進行技術評估提供了更加具體的依據。
3.完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
新工作指引細化、完善了知識產權相關規定,例如:
范圍方面,剔除了全球獨占許可,納入了農作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
層次方面,對于列舉的知識產權類型進行了I類和II類的區分,例如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I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II類評價;
使用次數方面,明確II類知識產權在申請高企資格時僅限使用一次;
權屬方面,明確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在高企認定申請及資格存續期內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有效性證明方面,由單一以知識產權授權證書為準改變為以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為準,解決了實際工作中知識產權授權證書取得時間較長的問題。
主要亮點二:完善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
新工作指引將原有指標評價升級為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評價體系的修訂完善體現了對于創新能力更加重視與審慎的態度,具體表現為以下四方面:
1.知識產權由單一定量評價改為定性與定量結合評價,在知識產權數量之外引入三個定性指標:技術的先進程度、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知識產權獲得方式。其中,知識產權獲得方式上,自主研發優于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方式獲得,該指標納入評分體系也再一次體現了政策對企業自主研發的鼓勵。另外,如果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也作為參考條件有一定加分。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指標提高了轉化數量要求。例如,此前4項以上就可以被認定為轉化能力強,現在增加為5項。同時增添了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含義,列舉了科技成果轉化的形式,企業判斷自身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將更具可操作性。
3.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涵蓋方面更加廣泛,涉及組織管理、財務核算、研發機構和科研條件、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人員培養與激勵諸多方面,體現了主管部門對企業研發管理體系的重點關注。需注意的是,其中財務核算方面,再一次明確要求企業編制研發費用輔助賬。
4.企業成長性指標中的總資產增長率改變為凈資產增長率,成長性指標評價更加合理。
主要亮點三:明確部分數據測度口徑
新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了高企認定過程中一些此前并不統一的數據口徑和定義,例如:
1.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2.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3.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4.總收入: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需注意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5.研發費用:延續了原體系下對研發費用與研發活動關聯性的要求,并對費用結構、類型做了進一步完善。其中,“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等)占比由不超過10%提升至不超過20%。
主要亮點四:加強監督管理
高企認定管理涉及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機構、中介機構、專家及持續監督管理等方面。新工作指引管理力度的強化主要體現在中介機構、專家及持續監督管理三方面。
1.強化高企監督管理
新工作指引完善強化了高企認定管理工作中監督管理的部分環節,明確認定環節中的認定機構對企業的實地核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的隨機抽查,以及后續管理環節中對認定管理工作的重點檢查、企業年報制度、有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可以提請認定機構復核、更名及重大變化事項的處理、異地搬遷以及其他的相關規定。高企的監督管理得以規范化,主管部門及企業處理相關問題時能夠有規可依。其中重點檢查,年報,復核方面的規定企業應重點關注。新體系下對認定流程雖有簡化,但后續管理有明顯加強的趨勢。
2.完善專家評審管理
專家評審是高企認定程序的重要環節。新工作指引在延續之前專家聘任制及動態管理原則的基礎上,明確引入了財務專家對專項報告、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評價,對備選專家數量進行精簡,在管理上明確了專家評審規則并加入了違規罰則。此外,專家組的人員構成方面,要求不少于60%技術專家,并由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也進一步體現了高企認定工作對技術先導作用的重視。
3.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資格要求
與原體系一樣,高企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并且新工作指引將稅務師納入了認可的職業資格范疇。同時加強中介機構紀律管理,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增加了3年內不得參與高企認定相關工作的處罰。
注意要點
2016年作為高企新體系應用的年度,勢必存在很多政策落地的問題。企業要關注到新文件諸多更為細化的條款,這些條款對高企實際上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企業在運用新文件申請高企資格并享受稅收優惠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關注技術的先導作用
高企資格的取得和維護,技術分析和判斷是基礎,合理的財務處理是表現形式。新工作指引在多方面重點突出了技術的先導作用,企業應當以更加謹慎的態度對待技術分析和判斷工作,注意技術與高新技術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研究開發費用、科技人員等認定條件的內在聯系。新工作指引如此明確強調技術先導性作用,可以推測技術將成為新體系下高企認定及后續監督稽查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二、統籌知識產權管理
新工作指引在知識產權范圍、層次、使用次數、權屬、有效性證明及評價方式上都進行了優化完善。企業應重視知識產權的統籌管理,提升技術含金量。特別是對于集團企業來說,既要保證重點成員企業的知識產權符合高企認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也要注意避免因知識產權分布過于集中導致未來再次申請或其他成員企業申請時受到使用次數(II類知識產權僅限使用一次)及有效性的限制。
三、加強關鍵指標的日常維護
新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重點檢查和企業年報制度,這要求高企在資格有效期內及時跟蹤管理自身的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情況,同時優化提升研發活動文件管理、研發費用輔助賬等相關文檔的維護,并注意各類申報數據一致性問題。
四、建立系統性管理機制
從過往經驗來看,高企在申請及資格持有期間往往面臨諸多問題,大部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視高企所涉及的技術問題和企業內部欠缺針對高企認定條件的合理管理、風險控制機制。企業應從成本效益角度出發,考慮建立技術財稅協作團隊,形成系統化風險控制機制,避免合規風險。
隨著新工作指引的頒布,新法規體系下高企認定工作即將拉開帷幕。可以預期,新工作指引在多個方面都提高了各地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時也對高企日常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企業應注意合理管控高企資格和稅收優惠,提高合規性,降低相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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