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專票:開具有限制
隨著營改增的時點越來越近,某區地稅局陸續接到部分轄區內金融企業打來的咨詢電話,他們提到目前手上還有部分未使用的地稅發票,是不是5月1日開始就不能使用了?營改增后他們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不是全部業務都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人員向他們解釋,5月1日起,原地稅營業稅發票將停止供應,對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其領用結存的地稅印制的普通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繼續使用。冠名發票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期至2016年8月31日。金融業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金融業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但以下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金融服務;2.銷售免征增值稅的金融服務;3.金融商品轉讓。
因接受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金融業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時不需要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