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規的部分條款。
公告稱,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稅務類行政法規: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批準”修改為“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