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要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加強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并明確了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職責分工、票據使用、責任界定等。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將理順征管職責劃分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提出要合理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職責,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國稅、地稅部門可互相委托代征有關稅收。稅務總局加強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正是對這一改革事項的進一步細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可以使納稅人在同一稅務機關完成原本分屬兩方的繳稅業務。
代征要簽訂書面協議
《通知》明確指出,互相委托代征的國稅、地稅機關按規定簽訂書面協議,依法履行相關責任,承擔相關義務。此舉理順了征管職責劃分,通過雙方書面協議的規范,解決了實際工作職責交叉和職責不清的問題。
代征范圍
通知規定,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下列情形確定具體代征稅費的種類和管理范圍:
1.稅源相對分散但計征簡便的;
2.執法風險較小,便于管理的;
3.與受托方主體稅種緊密相連的;
4.有利于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的。
票據使用
通知對互相委托代征中的票據使用進行了規范,在確保稅務部門內部管理有序的同時,也讓納稅人辦稅更簡便。
通知規定,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可使用委托方稅務機關票據;如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稅務機關票據。
使用委托方稅務機關票據的,由委托方稅務機關負責收入對賬和會計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征稅款;
使用受托方稅務機關票據的,由受托方稅務機關負責收入對賬和會計核算等工作。
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含本級)國稅、地稅機關是國稅、地稅委托代征稅收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按規定簽訂書面協議,依法履行相關責任,承擔相關義務。委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管轄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開委托代征稅款相關事宜。
省國稅、地稅機關提出本轄區國稅、地稅委托代征工作范圍的統一指導意見,進行管理監督,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持。
責任界定
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委托代征協議依法征收稅款,履行協議確定的管理職責,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按規定期限及時、足額解繳稅款。
委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收繳、結報和稅源變動等信息的核對,對受托方協議履行和為納稅人服務情況進行監督,確保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納稅人滿意度得到有效提升。發生退庫等特殊事項,由委托方負責處理,受托方配合。
納稅人拒絕接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方稅務機關,由委托方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