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盡快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規范統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就此發布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5號)規定,加快推進外貿新型商業模式發展,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將江蘇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浙江海寧皮革城列入試點范圍。為盡快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規范統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發布的《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實行免稅的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范圍。
即: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并納入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管理的貨物(國家規定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規定了市場經營戶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應按規定的時限,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準確、及時錄入出口貨物的相關內容形成交易清單。
(三)規定了免稅申報手續。市場經營戶向主管國稅機關自行申報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代為辦理,同時規定了免稅申報時間。
(四)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明確了市場經營戶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未按規定執行的處理辦法。
(五)明確未納入《辦法》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六)對經國務院批準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市場集聚區,其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的免稅管理系統經國家稅務總局驗收后,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