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31個市城市試點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按照每人2400元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31個城市試點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按照每人2400元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通知》公布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四個直轄市,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等31個城市。
《通知》明確四項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按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