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這次調整生育保險費率將依據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存量劃分,凡是統籌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支付額的,都應下調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至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測算。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此次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按照“總體降低”的目標要求,一是將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業基準費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費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個百分點;實際平均費率從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個百分點。初步測算,74個行業的基準費率標準將降低,全國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50億元左右。
關于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公告
從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關于貫徹落實“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地質監部門要盡快完成從現有登記模式向“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過渡,從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庫中的原組織機構代碼和名稱等相關信息,切實做好存量組織機構代碼向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轉換工作。
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通知》規定,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農業、民航、新聞出版廣電、林業等6個部門1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關于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該規定明確了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登記的相關事項,其中對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予以明確,為企業開展經營提供便利。該規定還對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企業停止有關項目經營,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查處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新修改的《管理辦法》將流動性風險指標中的存貸比刪除,只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