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進一步推進消費稅改革,積極推動清費正稅,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2015年,稅務部門將繼續推進稅收征管法修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環境保護稅、房地產稅立法等工作;進一步推進消費稅改革,積極推動清費正稅,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新近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披露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稅務部門共組織稅收收入10.38萬億(已扣減出口退稅),同比增長8.8%。2014年“營改增”共減稅1918億元。其中,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減稅898億元,原增值稅納稅人因增加進項稅額抵扣減稅1020億元。小微企業共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612億元。
日前,包括發改委、民航局、證監局等21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標志著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聯合懲戒工作正式實施。登上稅收違法“黑名單”的個人和企業,將會面臨多項懲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限制證券市場部分經營行為、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限制企業債券發行、限制進口配額分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等。
明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政策點評:上述政策有兩大看點:一是,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其次,企業之間重組享受特殊安排的條件從此前“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降至“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此外,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繳企業所得稅。
增加文化服務出口免征營業稅項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務免征營業稅:文物、遺址等的修復保護服務;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
政策點評:旨在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
明確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范圍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政策點評:按照現行規定,上述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
明確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稅收政策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明確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和流程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現行離境退稅的具體流程為: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離境退稅由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統一辦理。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
政策點評: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
3月1日起實施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
根據新頒布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4個管理類別,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的資產狀況、納稅信用等級、內部風險控制等將企業分四類實施差別化管理,對納稅遵從度高、信譽好的一類企業簡化管理手續,退稅審批時間將縮短至兩個工作日以內;對納稅遵從度低、信譽差的企業退(免)稅申請,審核程序趨嚴。
政策點評:按照稅務總局的解讀,出口退稅管理實行無差別化管理,企業無論信譽好壞、規模大小、經營時間長短,都“一視同仁”,影響了退稅占比較大的信譽高、稅法遵從度高的出口企業的退稅進度,而審核無風險和低風險的退稅也耗費了大量人力精力。2015年,稅務總局除出臺分類管理辦法以外,還將管理難度小、便于征退稅銜接的對生產企業的退稅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縣(區)國稅局審批,停止執行市、縣局兩級審批。
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8.82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37元/立方米。2014年7~9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24元/立方米。
政策點評:天然氣銷售定價標準調高,稅收優惠幅度隨之縮水。
5月2日取消稀土出口關稅
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決定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取消稀土出口配額管理,并保留出口關稅到2015年5月2日。
政策點評:日前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的2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包括稀土在內的8種貨物,憑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無需提供批準文件。此舉意味著自1998年開始實施的稀土出口配額制正式終結。
修改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原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第五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政策點評:國務院日前決定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發票管理辦法,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修訂后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點評:國務院日前決定取消“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準”和“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納稅人識別號稱謂和賦碼規則等多項內容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