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發文通知,明確提出各地違法違規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通知明確,今后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權限執行。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通知提出,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后專題請示國務院,并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本地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通知稱,經過專項清理后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各地要對稅收優惠政策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同時建立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內形成目錄清單,通過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門戶網站的專門板塊,完整向社會公開。
通知要求,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自行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上級財政部門要對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的清理工作進行驗收。對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驗收工作,應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