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財政部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部署若干事項的通知》。
財政部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部署若干事項的通知》,要求充分發揮省、市、縣級財政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的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各地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開展專項清理等工作。
執行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
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并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后專題請示國務院,并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本地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今后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權限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含經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下同)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清理現有稅收等優惠政策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自行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文件載體,特別是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臺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上級財政部門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文件和下級財政部門報備的清理方案,對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的清理工作進行驗收。對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驗收工作,應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全面總結本省(區、市)專項清理工作情況,代擬清理情況報告,呈請省級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2014年全省(區、市)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三是專項清理和驗收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等;四是專項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六是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