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繳費稅前扣除環節
按照《通知》規定,試點地區內可享受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個人,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信息平臺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辦理稅前扣除。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購買符合規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應及時將稅延養老扣除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當按照《通知》規定,在個人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扣除限額并辦理稅前扣除。扣繳單位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可扣除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或“年稅前扣除項目”欄“其他”列中(需注明稅延養老保險),并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二)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人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購買的符合規定的養老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時,憑稅延養老扣除憑證,在《通知》規定的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并填報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稅延養老保險),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計算扣除限額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應稅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承包承租的收入總額確定;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應稅收入按合伙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確定。
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和稅延養老扣除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二、領取商業養老金征稅環節
個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商業養老金時,保險公司按照《通知》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項目(需注明稅延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并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支持發展養老保險第三支柱進行有益探索,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為便于扣繳義務人、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納稅申報,《公告》規定在個人繳費稅前扣除環節,仍沿用原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需要附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支出的明細信息。在賬戶資金收益環節,無需報送任何資料。在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扣繳義務人仍沿用原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同時明確,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終止稅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的相關征管規定為確保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公告》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和稅延養老扣除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三)“應稅收入”的計算方法《通知》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扣除限額按照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針對如何計算應稅收入,《公告》中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承包承租收入總額確定應稅收入;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確定應稅收入”。
(四)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的處理方法對納稅人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的情形,為保障納稅人享受相關優惠,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公告》中明確:“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
(五)施行時間《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