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修改如下:
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精神,結合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的切實需求,對企業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千萬元以上的條件做了適當簡化,不再要求必須是自有產權。
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是針對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條件、實施程序等內容的規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情形,取消原實施程序中不受理內容的規定。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個別文字進行調整,重新公布。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