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稅務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首違不罰
近日,河北省開始實施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出臺的《河北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統一規范了稅務處罰裁量制度,這對全省稅收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重要的推進作用。
《辦法》明確規定了對情節較輕的部分違法行為實行有條件的“首違不罰”。適用范圍包括: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的稅收違法行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的稅收違法行為;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的稅收違法行為,并規定了適用條件。
《辦法》增加了說明理由的規定,即:稅務機關在處罰告知、處罰決定中應當對處罰裁量說明理由。對稅務行政違法行為調查或檢查結束后,調查或檢查人員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在調查報告或檢查報告中對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數額提出建議,并說明處罰裁量的理由及相應的事實證據。
對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偷稅或騙稅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各地原來掌握的政策不一,自由裁量過大。對此,這次修訂中,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明確了如下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罰款。如果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的,不但要對其偷稅或騙稅進行罰款處罰,還應當對其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同時,國地稅還建立了對偷稅案件國稅與地稅機關之間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各級國稅(地稅)機關稽查局在查處涉嫌偷稅違法案件時,應向同級地稅(國稅)機關的稽查局發送公函,請其提供被查納稅人5年內因偷稅受到的行政處罰、檢查所屬期內管轄稅種的納稅情況。收到公函的稅務機關稽查局,應當在收到公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發出方稅務機關稽查局以公函回復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