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同意收取勘察設計注冊化工工程師等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
關于同意收取勘察設計注冊化工工程師 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的復函
財稅〔2018〕90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你部《關于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收費立項的函》(建計函〔2018〕142號)收悉。經研究,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在組織勘察設計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以下統稱執業資格專業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考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
二、上述考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規定執行,考試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收取考務費收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具體收繳方式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建設部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基礎考試收費納入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范圍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5〕340號)、《關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6〕39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的考試費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上述考務、考試費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3項“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0目“考試考務費”。
四、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為確保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平穩過渡,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和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承擔2018年度考務工作,相應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七、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