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同意將注冊城市規劃師考務費項目名稱變更為注冊城鄉規劃師
關于同意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項目名稱變更為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復函
財稅〔2018〕8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你們《關于商請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項目變更為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項目的函》(人社部函〔2018〕87號)收悉。經研究,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有關規定,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同意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項目名稱變更為“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二、上述考試考務費的執收單位、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收繳管理等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