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我們并不陌生,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
那么在財務工作中,又有哪些資產重組相關的問題會出現呢?下面由小編來列舉一二:
【被合并公司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扣問題】
【問題】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轉到乙公司繼續抵扣?
【答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被合并企業虧損彌補問題】
【問題】
資產重組業務中,企業吸收合并,如果企業所得稅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能否由合并企業彌補?
【答案】
依據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額可由合并企業彌補,可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上述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以上,希望對大家財務工作中遇到的資產重組相關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