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為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信息,進一步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稅務總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5年1月1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郵政編碼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2月20日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業務,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銷售貨物和無形資產、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名稱等信息;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稅務機關應當為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五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在對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核驗、登記后,于季度終了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實際經營地址、用戶(店鋪)唯一標識碼、用戶(店鋪)名稱、專業服務機構標識、網址鏈接等信息;
(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用戶(店鋪)唯一標識碼、用戶(店鋪)名稱、網址鏈接等信息。
本規定施行前已核驗、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報送。
第六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在季度終了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銷售貨物、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貨金額、銷售凈額及其他銷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勞務收入、傭金收入、打賞收入、廣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總額、收入凈額等;
(三)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開展涉稅風險應對、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支付金額、物流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可不重復報送。對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的收入信息可不報送。
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協同共治。有關部門與稅務部門共享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不重復報送。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為需報送涉稅信息的企業提供數據口徑、數據標準等對接服務,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政策解讀、問題解答等咨詢服務。
第十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保存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對依照本規定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稅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一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對其報送的涉稅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未按照本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為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信息,進一步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稅務總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下步擬提請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發展迅速,平臺內相關涉稅信息對規范平臺經濟稅收服務與監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據2019年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稅務機關前期組織部分平臺開展了涉稅信息報送試點工作。從國際上看,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
為更好落實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推動稅收法治公平,結合試點情況,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稅務總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規定》稿,先后征求和吸收相關部門及部分代表性平臺意見,并圍繞涉稅信息報送主體、內容、方式、頻次、數據安全等問題,多次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13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報送主體。明確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業務,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銷售貨物和無形資產、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第二條)
二是報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雖未取得但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第三條)
三是報送內容。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季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對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無需報送。稅務機關依法開展涉稅風險應對、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是免予報送情形。互聯網平臺企業按規定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可不重復報送;對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的收入信息可不報送。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也不再重復報送。(第八條)
五是服務措施。稅務機關為互聯網平臺企業提供數據口徑、數據標準等對接服務,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政策解讀、問題解答等咨詢服務。(第九條)
六是信息保存及安全。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保存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按規定建立涉稅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數據安全。(第十條、第十一條)
七是法律責任。依照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處50萬元的罰款,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第十二條)
三、《規定》出臺的意義
《規定》對健全平臺經濟治理機制,規范平臺經濟稅收秩序,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促進稅收法治公平。《規定》將促進平臺內經營者依法申報納稅。稅務總局前期在部分省市開展的試點表明,超過90%平臺內經營者和絕大多數平臺內從業人員的稅收負擔不會因信息報送而增加,而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不合規行為的高收入者,其稅收負擔會回歸正常水平,這是稅收公平的應有之義,有利于進一步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營商環境。二是有利于規范平臺經濟稅收秩序。《規定》將促進對平臺內不當經營行為的及時有效監管,更好維護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規守信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將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三是有利于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規定》有助于推動部門協同共治,更及時發現平臺“內卷式”競爭、虛假“刷單”騙取流量等不當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各類經營主體合規經營、有序競爭、健康發展。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報送涉稅信息的具體操作。稅務總局將起草配套操作性文件,細化涉稅信息具體構成、報送表單、數據口徑,方便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同時,抓緊做好信息系統改造,為互聯網平臺企業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報送渠道。
(二)關于對稅負的影響。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和前期試點情況,實行涉稅信息報送后,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稅負將出現“三不變、一變化”。
“三不變”是指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臺內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平臺內從業人員,在扣除減除費用和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后,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正因為如此,外賣員、快遞員、家政人員、網約車司機、網絡貨運司機等人員的收入信息,按《規定》要求可不報送。“一變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別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將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回歸正常水平。
(三)關于信息保密問題。涉稅信息是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重要數據,互聯網平臺企業、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各方高度關注,數據安全問題是信息報送工作的重要方面。為此,《規定》既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對涉稅信息的報送和保存義務,也要求稅務機關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稅務機關將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涉稅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涉稅信息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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