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中,稅制改革被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決定中提出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和稅率,其中有一個詞大有深意,那就是環節。現行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主要在生產環節,如果改變征收環節,只能是改為零售環節或稱消費環節。這樣的改革意味著什么呢?
回顧三中全會召開之前傳出的各種改革方案,有不少方案都提出按照消費地原則將國內消費稅劃為地方稅,由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如果決定的潛臺詞真的是將消費稅作為地方稅,那么一定有某種客觀原因導致此次決定不方便說、不宜早說或不十分肯定地說。將消費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是一件大事,對此我們要細究一下,這能行嗎?
從理論上講,消費稅分為選擇性消費稅和一般性消費稅,前者選擇某些特定商品征稅,如煙酒、奢侈品和燃油等,后者是對大部分消費商品征稅,如超市買的商品。兩者的功能定位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不細細辨明。選擇性消費稅的功能定位是調節,包括調節居民間稅負分配,讓高收入者承擔更多的稅,如對奢侈品征稅;調節人們的消費行為,讓人們少消費某些對健康有害的商品,如對煙草征稅;調節資源合理利用,如對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征稅。一般性消費稅由于對大多數商品征稅,因此它的功能定位是籌集財政收入。一般性消費稅的稅基來源于當地居民消費,而居民消費又與地方政府提供的消費基礎設施有密切關系,因而一般性消費稅又體現受益稅的性質。我們知道,受益性稅種最適合作為地方稅,由此之故,世界不少國家用一般性消費稅充當地方稅,如美國、日本和加拿大。
總結而言,選擇性消費稅和一般性消費稅的區別是:前者體現調節功能,后者體現籌集財政收入功能;前者適合在生產環節征收,后者適合在零售環節征收;前者適用多檔稅率,后者適用統一稅率;前者適合作為中央稅,后者適合作為地方稅。因此兩者看似接近,實則差異極大。
我國的消費稅是典型的選擇性消費稅,根據以上分析,它不宜作為地方稅。如果一定要改為零售環節課征,并作為地方稅呢?筆者認為該做法是不妥的,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消費稅歸為地方稅后,它與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將激勵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刺激當地奢侈品消費,這與開征消費稅來調節消費行為的政策意圖相反。
第二,消費稅的適用稅率很高,將之作為地方稅易導致橫向稅收競爭。例如如果不同地區商品的實際執行稅率有差異,將刺激消費者在低稅率地區購物,而在高稅率地區消費。地方政府不會不明白其中利害,極可能通過實際執行低稅率來吸引稅源,引發橫向惡性稅收競爭。
第三,消費稅的適用稅率高,導致商品出廠價與零售價差異很大,逃稅產生的收益很大,改在零售環節課征將刺激廠家銷售采用直銷模式,在電子商務發展較快背景下,此模式將會刺激更多逃稅行為的產生。
第四,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集中在有限的商品上,在生產環節征稅的成本很低,將之作為中央稅不會產生對地方政府的負向激勵,如果改為零售環節課征,無疑將大大增加征管成本。
第五,我國消費稅與增值稅并行征收,這在出廠環節征消費稅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改在零售環節課征,大量未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一樣難以納入消費稅管理范圍,這將刺激小商戶通過不繳消費稅并低價銷售消費品來賺取利潤。
第六,即使將消費稅歸為地方稅,仍不足以起到替代營業稅的作用。我國2012年營業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5.6%,而國內消費稅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為7.8%,僅占營業稅一半左右。
綜上所述,將現行消費稅變為地方稅,有稍能補充地方財力之一利,但其弊卻有六。我國切不可因“營改增”導致地方政府財力缺口問題,倉促將消費稅改為在零售環節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