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22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將稅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據12月22日新華網)
稅收法定原則,肇始于英國,現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其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稅收法定原則,之前在全國“兩會”上,屢有代表提交議案,要求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遺憾的是,呼吁很多、態度很鮮明、稅收法定也已達成共識,但一切仍然停留在呼吁的層面,各地并沒有實際的行動。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釋放出稅收法定的信號,無疑是一種進步。這就是說,稅收立法要實現從行政主導的體制向人大主導的立法體制轉變。
據專家透露,我國目前有18個稅種,但只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是依照國家法律征收的,其余的都是以行政法規、規章為征稅依據。而且,這種狀況已持續近30年。最近,油價“十連跌”之時,成品油消費稅“兩連漲”,公眾不禁要問:為何漲稅只要相關部門的一紙通知就行了?在這樣的現實下,為了不讓稅收成為公眾與企業不能承受之重,呼吁“稅收法定原則落地”必須提上議程。
稅收法定的價值,其實不言而喻,一方面,這可限制公權,對權力之手進行必要的約束,避免稅收的隨意性、非法性;另一方面,這也是在保護民權,防止個人和企業的財產受到非法侵害,也是想給民眾一種確定的生活,無須再為隨時出臺的征稅規章、法規而心驚膽戰。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既要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也要規范約束政府部門的行為,如果稅收不是法定,難免會導致投資的不確定性,這顯然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就眼下而言,既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態度了,那還要有速度,即在最快的時間內,出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畢竟,稅收法定也是依法治國的內核之一。眼下的立法法正在修改,希望其能在時間表與路線圖上有實質性的推進,讓民眾與企業能夠找尋一種確定的投資方式,從而尋找到一種確定的生活。自然,稅收法定原則若要安全著落,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也不可或缺,其中強化立法者的權力,以及革除權力者的慣性行為,都是極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