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7號
頒布時間:2013-08-26 10:34:56.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號)規定,現就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標準住宅2%;
(三)非普通標準住宅4%;
(四)非住宅6%。
二、關于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個人轉讓寫字樓、商業營業用房、車位等二手房產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銷售住房(含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單位為非正常戶的,其房地產被委托拍賣,若買受人愿意代繳相關稅費并向我局申請代開發票的,買受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書或調解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同意后,按拍賣收入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異地單位以委托拍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其坐落在廈門市的房地產,應提供轉讓相關書面材料,按拍賣收入全額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的計稅收入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異地單位和個人轉讓二手房產申請按查賬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應當提供書面申請、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由具有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機構頒發的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甲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其轉讓交易價格公允的評估報告等書面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予以按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定條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條執行時間以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房地產被委托拍賣及異地單位轉讓在廈房地產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09〕89號)第二條第五款、第三條以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5號)第四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6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承辦 辦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發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稿
問:此次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依據是什么?
答:此次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調整是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省地稅局2號公告)規定進行的,根據我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省地稅局2號公告已于2013年6月20日對外發布。
問: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調整幅度多大?
答:預征率調整幅度:(1)普通住宅預征率不調整,仍為2%;(2)非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由目前的3%調整為4%;(3)別墅預征率不調整,仍為4%;(4)寫字樓預征率由3%調整為6%;(5)其他非住宅(除寫字樓外)預征率由4%調整為6%;(6)社會保障性住房不預征。
核定征收率調整幅度:(1)個人轉讓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由1%調整為5%;(2)非正常戶房產被委托拍賣且買受人愿意代繳稅款、異地單位轉讓在廈門的房產:住宅、工業廠房核定征收率由1%調整為5%;別墅核定征收率仍為5%;商業營業用房、寫字樓、車位等其他房產核定征收率由3%調整為5%。
問:社會保障性住房包括哪些?
答: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問:《公告》規定的“自2013年9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省地稅局2號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因此,《公告》規定的“自2013年9月1日起”是指2013年9月1日以后發生的銷售不動產行為,即單位發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3年9月1日之后的銷售不動產行為,執行調整后的預征率。個人、單位轉讓非住宅二手房的,對2013年9月1日及之后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申報的非住宅二手房交易,執行調整后的核定征收率。
問:《公告》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征收有何特別規定?
答:《公告》規定,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定條件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