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04-27 10:54:45.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清算分期標準
對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開發并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分期標準仍適用《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廈門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10〕16號)第十五條規定。對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開發、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按政府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分期標準,以分期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
二、關于扣除項目金額分攤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分攤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 可以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全部分攤至計入容積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積中,對于不計容積率的地下車位、人防工程、架空層、轉換層等不再計算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的分攤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產生的有關的稅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三、關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后均有銷售的房地產項目的清算
對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已銷售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在85%以下(不含85%)的房地產項目,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先計算該項目已售房地產的增值率,確定適應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再將2006年1月1日后已售房地產的增值額乘以該項目已售房地產適應的土地增值稅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四、關于單位和個人轉讓二手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1.個人轉讓住房(含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寫字樓、商業營業用房、車位等二手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1%征收土地增值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2.對于單位轉讓二手房繳納營業稅采用差額征稅的,在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也應按購房發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據此計算轉讓二手房增值額、增值率和應納土地增值稅稅款。
3.單位和個人轉讓二手房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調整。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其中本公告第四條執行時間以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本公告生效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不再根據本公告第二、三條規定進行調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分送: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1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