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10]129號
頒布時間:2010-06-30 16:31:2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40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市局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О一О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貨物運輸業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380 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營〔2006〕524 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6〕85 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為自開票納稅人的通知》(京地稅營〔2007〕245 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以下簡稱貨物運輸勞務),并應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關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程。
以上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以上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屬于“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自開票納稅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向主管稅務所申請領購并自行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的單位。
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代開票單位,是指主管稅務所以及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準認定的代開貨運發票中介機構。
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本市自開票納稅人與代開票納稅人,在結算運輸勞務費用收取運費時,必須開具全國統一式樣的貨運發票。
第二章 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審驗、年審
第一節 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五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需申請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應向主管稅務所申請辦理認定手續。
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
第六條 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新辦企業除外,但注冊資金需達到30萬元(含)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承租期必須1年(含)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賬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稅務機關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和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上一年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在20萬元以上。
新辦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對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超過一年(含)的新辦企業,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仍需在20萬元(含)以上。
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主管稅務所可根據其申請統一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其他稅收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單位(包括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和資料:
(一)出示證件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銀行開戶核準通知書。
(二)提交資料
1.單位申請報告;
2.《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
3.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或船舶營業運輸證復印件;
4.自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復印件;
5.購置自有運輸工具購買發票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的其他資料。
*7.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
*8.總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證明材料。
標有“*”條款只需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分公司提供。
第八條 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程序
(一)申請程序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所提交申請報告,如實填寫《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同時提供認定所需資料。
新辦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凡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
(二)審批程序和審批機關
對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提出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由主管稅務所負責在收到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1.受理 時限:即時
主管稅務所受理崗位對申請人提交的認定資料即時核對,經審核齊全無誤的,受理申請并填開《稅務文書領取單》(HY02)。經審核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的,退回納稅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或改正后重新報送。
受理崗位應將受理的認定資料,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初審崗位。
2.初審 時限:7個工作日
主管稅務所初審崗位對受理崗位傳遞的認定資料,按照本規程第六條的有關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上簽署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所長審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上簽署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退回受理崗位。
3.審批 時限:12個工作日
主管稅務所長對初審崗位簽署意見的認定資料進行審批。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上簽署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返回受理崗位;經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初審崗位。
4.送達 時限:2個工作日
受理崗位對經審批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應當及時制作《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加蓋稅務所公章,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副本)”字樣前的空白處加蓋“自開票納稅人”(HY04)確認專用章,作為領購貨運發票的證件,同時收回《稅務文書領取單》(HY02)。
第九條主管稅務所應將《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HY01)自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首頁“稅務登記證號碼”欄,自左向右填寫稅務登記證號碼,不足18位的應在末位號后全部劃“*”。
《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次頁編號為:主管稅務局代碼+主管稅務所代碼+3位順序號。
第二節 自開票納稅人日常審驗
第十一條 對自開票納稅人一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所應填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核表》(HY05),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清繳貨運發票,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右上方空白處加蓋“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HY06)專用章,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并停止其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
(一)沒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的;
(二)不能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正常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的;
(三)有偷稅、抗稅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開具、保管、使用貨運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規定,對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業務都開具貨運發票的;
(六)違反規定,為其他納稅人開具貨運發票的;
(七)實際安裝稅控裝置的地點與經主管稅務所審批備案的安裝稅控裝置地址不一致的;
(八)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凡被取消自開票資格的納稅人,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自開票納稅人。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所應將《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核表》(HY05)自取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節 自開票納稅人年審
第十四條 年審的范圍和時間:主管稅務所對原已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以下簡稱年審),年審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結束。對當年新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在下一年度進行年審。
年審工作結束后,各局于次年1月2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相關工作完成情況的總結及《年審工作數據統計表》(HY07)一并上報市局營業稅管理處。
第十五條 年審的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經濟性質、經營范圍、開戶銀行及帳號、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狀況、聯系電話等。
(二)納稅情況。包括本年度實現的營業額、營業成本、應納稅額、實繳稅額和欠繳稅額等。
(三)財務核算情況。包括會計人員配備、帳簿設置、財務核算狀況等。
(四)貨運發票及稅控裝置管理情況。包括貨運發票領購、使用、稅控盤或傳輸盤所報數據與發票使用情況核對、結存、保管、繳銷和違章情況以及稅控裝置的領購、安裝等情況。
第十六條 年審的程序:
按照年審規定的時間要求,自開票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所領取《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填寫蓋章后連同本條下列證件和資料,一并報主管稅務所。
(一)受理 時限:即時
主管稅務所受理崗位對年審的納稅人發放《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要求其如實填寫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出示證件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
2.提交資料
(1)財務報表;
(2)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自有運輸工具變化情況;
(4)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的其他資料。
受理崗位收到納稅人報送的《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及附送資料后即時核對,經審核齊全無誤的,受理并填開《稅務文書領取單》(HY02)交納稅人,同時將相關資料傳遞給初審崗位;經審核不齊全或有錯誤的,退回納稅人,并一次性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或改正后重新報送。
受理崗位應將受理的年審資料,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初審崗位。
(二)初審 時限:19個工作日
主管稅務所初審崗位收到受理崗位傳遞的《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及附送資料后,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的簽署審核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所長審批。經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上簽署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退回受理崗位。
(三)審批 時限:21個工作日
主管稅務所長對初審崗位簽署意見的《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批,經批準合格的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上簽署意見;經審批不合格的,退回初審崗位。
(四)送達:主管稅務所受理崗位收到批復的《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及相關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已通過年審記錄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同時收回《稅務文書領取單》(HY02)。
第十七條 年審結果:
(一)年審合格的處理
對年審合格的自開票納稅人,主管稅務所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的年度審驗記錄上簽署意見,加蓋稅務所公章。
《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三年更換一次,每年進行審驗。
(二)年審不合格的處理
達不到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暫緩通過年審,由主管稅務所填寫《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暫緩通過年審告知書》(HY09),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主管稅務所應暫收納稅人未使用的貨運發票,納稅人如需開具貨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所代開。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的納稅人,按年審合格辦法處理并退回暫收納稅人的發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所填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核表》(HY05),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清繳貨運發票,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右上方空白處加蓋“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HY06)專用章,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等相關資料,納稅人如需開具貨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所代開。
第十八條 以下情況,按年審不合格處理:
(一)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審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年審手續的納稅人;
(二)《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填報不實、數據不準確的,隨同《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HY08)報送其他資料不齊全的,以及其他未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的納稅人,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在年審規定期內如實申報和補報,仍不如實申報和補報的納稅人。
第三章 發票及稅控裝置管理
第十九條 貨運發票及其稅控裝置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規定執行。
經認定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方可申請購領貨運發票。
第二十條 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或“代開票地方稅務局發票專用章”(HY10),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運發票時,不再加蓋開票人專章。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證在稽核比對時正確區分收貨人、發貨人中實際受票方(抵扣方、運費扣除方),在填開貨運發票時應首先確認實際受票方,并在納稅人識別號前打印“+”號標記。“+”號與納稅人識別號之間不留空格。在填開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欄目時應分二行分別填開。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開具貨運發票的代開票納稅人,應要求其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申請表》(HY11);需提交的其他資料按照票證管理部門代開發票的要求提供,先代征稅款后再為其開具貨運發票。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所在查驗代開票納稅人提供的完稅憑證后,為其開具貨運發票,并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代開票地方稅務局發票專用章”,將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和完稅憑證交納稅人,稅務所留存完稅憑證復印件;已蓋“代開票地方稅務局發票專用章”的貨運發票不再加蓋原“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但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在個人車籍地由地方稅務機關代開貨運發票。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在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后,主管稅務所可為其代開貨運發票。
單位和個人領取營業執照超過30日未向主管稅務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可為其代開貨運發票。
第二十六條 以下情形主管稅務所可暫停供應貨運發票:
(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經電話和實地查找方式均聯系不到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未按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稅控數據,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四)納稅人為非正常戶狀態的;
(五)納稅人欠繳稅款,在稅務機關送達《追繳欠稅(滯納金)事項告知書》后,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六)納稅人領購、使用發票與稅控盤或傳輸盤報數或實際使用發票情況,以及納稅人稅控盤或傳輸盤報數反映的發票填開情況與納稅申報情況,發現核對信息不符或有異常情況的;
(七)經過稅控安全管理系統查詢,發現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或發票填開信息有異常情況的。
對出現上述情形的貨運企業,主管稅務所應填寫《 XX 地稅局 XX 稅務所貨運發票暫停/恢復供應審核表》(HY12)暫停供應貨運發票。待問題消除或接受處理后,填寫《 XX 地稅局 XX 稅務所貨運發票暫停/恢復供應審核表》(HY12)方可恢復發票供應。在貨運發票暫停供應期間,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所代開貨運發票。主管稅務所應將暫停發票供應和恢復發票供應的相關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向征管部門和營業稅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區縣局、分局間轉戶的,原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機關應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HY03),并根據征管規定,繳銷已購貨運發票,在辦理跨區縣變更稅務登記手續交接材料中,注明屬于轉戶自然終止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轉入局應根據轉入信息,依申請決定是否從新進行資格認定;對辦理跨區轉戶前已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不到一年的納稅人,轉出局需在辦理跨區縣變更稅務登記手續交接材料中,注明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具體時間及取消資格原因。轉入局應根據轉入信息,依據本規程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稅款征收
第二十八條 對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一律按“交通運輸”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二十九條 自開票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自開票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三十條 本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憑證,是指貨運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營鐵路、民用航空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三十一條 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運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
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代開票單位在為代開票物流勞務單位代開發票時也應按照以上原則征稅(代征)并代開發票。
第三十二條 自開票納稅人以貨運發票的記帳聯作為公路貨物運輸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實行匯總繳納。
第三十三條 代開票單位代開貨運發票時,應向代開票納稅人征收以下稅費。
(一)營業稅
對代開票納稅人在代開貨運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各種費用。
代開票納稅人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裝卸搬運、倉儲、保險等其他勞務的,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開票,對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開具貨運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中的裝卸搬運收入,可開具在貨運發票“其他項目及金額”欄內,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稅;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等勞務取得的收入開具服務業發票,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附加費。
(三)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按2.5%的征收率計算征收,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匯算清繳。
(四)印花稅
代開票納稅人須按1‰匯總繳納承、托運雙方應納的印花稅。代開票單位代扣印花稅稅款時,在貨運發票的記帳聯和發票聯分別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HY13),作為承、托運雙方應納印花稅完稅憑證。
在代開票時已征收的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征或者免征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以及高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稅款,在下一征期退稅。
第三十四條 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但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并統一代征稅款的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退稅事項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可直接抵繳該納稅人次年應納企業所得稅,也可在匯算清繳后辦理退稅,退稅額不超過納稅年度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對其已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超出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已征部分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事項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應當填制“匯算清繳情況說明”(HY14)并將應退信息及時傳送給主管稅務所。納稅人的退稅事項在每年匯算清繳時予以結算辦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稅務所應按照減免稅條件的要求,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自開票納稅人所開具的貨運發票減免征收營業稅;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代開票納稅人,在代開貨運發票時即時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所得稅,再按規定辦理退稅;對給予了減免營業稅優惠的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同時要加強其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章 開票信息采集及納稅申報“票表比對”
第三十六條 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中介機構,應在每月15日前使用稅控盤或傳輸盤向主管稅務所報送上月開票數據。如上月未開具貨運發票或抵扣營業額的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中介機構,仍須于每月15日前報送相關信息及資料。自開票納稅人需同時報送,所屬期內申報繳納營業稅抵扣營業額的《營業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HY15.
第三十七條 主管稅務所通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讀取稅控盤或傳輸盤的開票信息。對未申報企業及時催報,于每月18日前將所有自開票納稅人開票數據、中介機構代開票數據及本級代開票數據確認上傳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同時報送《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情況統計表》(HY16)。
第三十八條 主管稅務在所采集自開票納稅人開票信息的同時,進行“票表比對”工作,即將稅控盤(或稅控傳輸盤)開票信息、貨運發票抵扣聯信息分別與納稅人的營業稅納稅申報信息進行以下比對:
將自開票納稅人報送的貨運發票存根聯開票總金額,減除《營業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HY15上的運費合計金額后的余額,與自開票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金額數進行比對。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金額數,應大于或等于同一稅款所屬期內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存根聯的“合計”金額總計數。比對相符的受理其稅控盤或傳輸盤返寫監控數據。比對不符的立即移交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對“票表比對”異常信息核實異常原因,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技術原因造成“票表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受理其申報資料,并及時通知貨運發票稅控系統技術部門進行維護;
(二)屬于申報數據填報錯誤造成比對結果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后重新申報;
(三)除上述兩種原因外,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受理納稅申報資料,但對稅控盤不予返寫監控數據,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暫時停止售票,同時填寫《營業稅“票表比對”異常轉辦單》HY17轉復核崗位。
“票表比對”具體操作規程,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京地稅營(2006)524 號文件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于每月20日前通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將本級采集開票數據確認上傳市局營業稅管理處,同時通過內網郵箱報送《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情況統計表》(HY16)。
第四十條 市局營業稅管理處每月23日前通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將本級采集開票數據確認上傳國家稅務總局,同時報送《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情況統計表》(HY16)。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的電腦必須按市局統一要求安裝殺毒軟件,防止外來存儲媒介或電子郵件攜帶病毒對本機及本局造成影響。
第六章 異常發票審核、處理
第四十二條 稽核比對中發現異常的貨運發票的錯誤類型:一類是技術性錯誤,如錄入錯誤、已申報但漏采集、漏傳遞、錯報為失控或作廢發票等;二類是涉及發票的一般性違規行為,需要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和罰款但不需要立案查處;三類是涉嫌偷騙稅,需要立案查處。
第四十三條 異常發票審核各部門基本職責和工作流程:
(一)開票方主管稅務局稽查部門(以下稱“稽查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抵扣方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稽查部門關于貨運發票的協查函,接收后3日內負責分送給各開票方主管稅務局進一步核實。
(二)各開票方主管稅務所負責對異常發票信息進行檢查,可采取下戶檢查方式進行核查。如屬于第一、二類問題的,每月5日前向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報送《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HY18)、《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HY19),以及異常發票問題情況說明。對屬于第三類異常發票問題,填寫《發票審核檢查移交清單》(HY20)移交納稅評估部門。納稅評估部門負責對稅務所移交的屬于第三類問題的貨運發票開票企業進行評估,評估后對需要進行檢查的,移交稽查部門。
(三)稽查管理部門負責對稅務所移送的屬于第三類問題的貨運發票,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
稽查管理部門對移送的第三類問題應單獨登記臺帳。每月5日前將《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HY18)、《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HY19),以及異常發票問題情況說明反饋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并于每月10日前將第三類問題的處理結果和相關情況分析上報市局檢查處。
(四)主管稅務局營業稅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各開票方主管稅務局的第一、二類問題和稽查管理部門反饋的第三類問題,填寫《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HY16)、《貨物運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HY19),以及異常發票問題情況說明,每月10日前報送市局營業稅管理處;營業稅管理處每月14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稽查管理部門負責將審核檢查結果統一反饋給抵扣方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稽查部門。
第四十四條 異常發票審核檢查方法。
(一)如果不屬于存根聯采集錄入等技術性錯誤,將結果反饋抵扣方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二)如果屬于存根聯采集錄入等技術性錯誤的貨運發票,進行修改后經人工比對兩聯相符的,或進行修改后兩聯仍不符的,將信息反饋抵扣方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三)對由于開票方原因造成比對異常的,由開票方主管稅務局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9號)規定的不同情況,依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第七章 其他工作
第一節 對稅控裝置代理服務商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稅控裝置代理服務商在為納稅人安裝貨物運輸發票稅控裝置時,如發現實際安裝地址與原申請地址不符的,不得為納稅人安裝稅控裝置,并且必須向主管稅務局征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節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主管稅務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對自開票納稅人在資格認定、審驗、年審的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稅務資料按年采用一戶一檔的方式進行收集整理,并立卷歸檔,歸入貨運發票管理(7500)子類。
第四十七條 代開票單位在代開貨運發票時,收取代開票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及代開票工作中形成的稅務資料可采用按戶序時的方式立卷歸檔,歸入貨運發票管理(7500)子類。
第四十八條 上述納稅人提交資料中,如在主管稅務機關檔案掃描系統已有備案的,只需納稅人出示原件審驗,凡未納入主管稅務機關電子信息檔案庫管理的,主管稅務所需按規定要求納稅人提供復印件,且必須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字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對代開貨運發票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繼續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營〔2006〕82 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中介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地稅營〔2006〕94號)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程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京地稅營〔2006〕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