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6]94號
頒布時間:2006-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營〔2006〕82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代開票中介機構”)的稅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質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全面加強對代開票中介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稅控裝置管理及發票管理
(一)代開票中介機構必須按照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同時主管稅務所要建立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的核對機制,并按照現行有關征管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事宜。
(二)對經稅務機關審查后具備代開票中介機構資格的納稅人,應按照稅務行政許可規定程序進行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查。
?。ㄈ┒悇盏怯浥c發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實施的辦法,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已取得稅務登記并申請增加使用發票的代開票中介機構,必須進行稅務登記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的實地核查工作。代開票中介機構必須將稅控裝置的分布情況以及安裝使用地點報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并在報備的地點使用稅控裝置,未經地方稅務機關同意代開票中介機構不得隨意變更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地點。核對一致的,按其申請需要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確認,并提出具體意見。
對于新認定的代開票中介機構使用發票種類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稅務所審查代開票中介機構提交的資料。包括: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實際經營情況書面材料;
3.公章、財務章印模備案;
4.經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發票認定及稅控裝置選型申請表》;
5.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主管稅務所要對初始核定的結果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代開票中介機構憑主管稅務所的核定材料,辦理發票信息錄入手續后,到指定的發票發售窗口辦理購領發票事宜。
(四)在核定代開票中介機構發票領購數量時,應按照納稅核定的月經營收入金額和自行申報收入筆數換算成應使用發票的數量。
二、對代開票中介機構在使用稅控裝置和領用發票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ㄒ唬┲鞴艿胤蕉悇諜C關在對代開票中介機構領購、使用發票與稅控IC卡報數及實際使用發票情況進行核查、核對時,發現有信息不符或異常情況的,必須先行做暫停供應發票處理,待審查辦結后方可恢復供應發票。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控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稅控密碼器初始化單據與系統內稅控裝置開戶的信息進行比對無誤后,方可為代開票中介機構辦理發票核定。代開票中介機構實際安裝稅控裝置的地點與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的安裝稅控裝置地址不符或有其它異常情況的,不得對其供應發票。
?。ㄈτ诮涍^稅控安全管理系統查詢,發現代開票中介機構使用稅控裝置或發票填開信息有異常情況的,一律做暫停供應發票處理,并收繳稅控密碼器和報數IC卡,交由稅控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認定屬于代開票中介機構故意損毀或擅自更改稅控裝置信息的,要立即轉稽查部門進行處理。未經處理一律不得為其更換稅控裝置和恢復供應發票。
(四)對于代開票中介機構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解繳代征稅款的,必須先做暫停供應發票處理,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核查處理后,方可恢復供應發票。對于拒不接受地方稅務機關處理的,要對其已領購的發票和稅控密碼器一并收繳。
?。ㄎ澹τ诖_票中介機構發票領購數量較大的,各級審查部門要嚴格把關。對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必須作為實施稅務檢查的重點對象,凡沒有實地檢查內容或結果的,不得辦理結案手續。
三、建立對代開票中介機構的定期調查或評估制度
各主管稅務所要按照以下事項對代開票中介機構每季度進行一次調查或評估,并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將書面評估報告提交區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營業稅主管部門:
?。ㄒ唬┐_票中介機構使用稅控裝置的情況,包括購買稅控裝置的數量、類型、品牌、審批手續、開始使用時間以及稅控裝置的具體安裝使用地點,代開點設立情況,IC卡報數情況,專職代開票人員情況等。
?。ǘ┐_票中介機構領購發票的情況,包括購買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三)代開票中介機構代開發票的情況,包括開具發票、錯退廢票和結存發票的情況,開出金額和開票操作程序。
?。ㄋ模┐_票中介機構申報、代征代繳稅款的情況,包括扣稅比例,代征稅款方式,應代扣稅款、已代扣稅款、已繳納稅款的具體數額以及執行代征協議的其他情況,代開票報盤電子信息與代扣稅款入庫的比對情況。
?。ㄎ澹┐_票中介機構收取代開發票手續費或服務費的情況,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額以及如何核算、是否照章納稅等。
四、嚴格規范對代開票中介機構的輔導、培訓制度
各局應切實加強對代開票中介機構和專職代開票人員的輔導和培訓,對于未經地方稅務機關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代征稅款和代開發票工作,對代開票中介機構和代開票人員的輔導和培訓要制作培訓記錄。同時嚴格要求代開票中介機構和代征人員按照《委托代征協議》規定的稅種、稅率征收稅款并及時入庫。
五、關于終止代開票資格問題
代開票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暫停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資格,并責成其在經營場所內張貼告知書,告知代開票人到地方稅務機關或本區內其他合法代開票中介機構代開發票,同時填寫《委托代征事項審批表》上報市局。經市局批準后,取消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資格,主管稅務所負責辦理結稅、結票手續,結清手續費,并收回《委托代征稅費證書》、稅控裝置密碼器、IC卡、專用章及相關資料。
?。ㄒ唬┐_票中介機構發生合并、分立、停業、注銷、吊銷、解散、撤銷、破產等情形的;
?。ǘ]有按規定要求在代開發票同時代征稅款的;
?。ㄈ┐魅斯室獾箅y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征稅款的;
?。ㄋ模┎荒馨匆幎ㄟM行正常納稅申報、繳納和解繳各項稅款的;
?。ㄎ澹┯型刀悺⒖苟愋袨榈?;
?。┎荒芡咨票9艽_貨物運輸業發票及相關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Ψ秦浳镞\輸業務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ò耍╇S意擴大代征范圍,為運輸企業開具發票的;
?。ň牛┥米愿淖冋魇諛藴收魇斩惪?;
?。ㄊ┗拘畔⒆兏鼤r,未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
?。ㄊ唬┎荒馨磿r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的紙質文件和電子信息及《發票使用情況月報表》的;
(十二)年審不合格的;
?。ㄊ┑胤蕉悇諜C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區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紙制和電子信息于每月18日前上報市局,市局每月20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匯總數據。
七、地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對代開票中介機構進行管理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發票認定及稅控裝置選型申請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發票認定及稅控裝置選型申請表 | ||||||||||||
納稅人名稱 | ||||||||||||
計算機代碼 | 聯系電話 | |||||||||||
開票方式 | 選項劃“√” | 稅控裝置產品 | 品牌 | 型號 | 數量(臺)大寫 | 選擇狀態“√” | ||||||
到稅務機關代開 | □初次選擇 | |||||||||||
使用定額發票 | 稅控發票機 | □增加選擇 | ||||||||||
使用稅控裝置 | 外掛式稅控器 | □舊 裝 置 | ||||||||||
納稅人申請理由: | ||||||||||||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由納稅人填寫 | ||||||||||||
核定狀態(選項劃“√”) | 初始核定 | 變更核定 | ||||||||||
應使用發票種類的核定 | ||||||||||||
發票代碼 | 選項劃“√” | 發票代碼 | 選項劃“√” | 發票代碼 | 選項劃“√” | 發票代碼 | 選項劃“√” | |||||
2001-2010 | 2021 | 2034 | 1700 | |||||||||
2011 | 2022 | 2035 | 1000 | |||||||||
2012 | 2023 | 2036 | 1001 | |||||||||
2013 | 2026 | 2037 | ||||||||||
2014 | 2027 | 2038 | ||||||||||
2015 | 2028 | 2039 | ||||||||||
2016 | 2029 | 2040 | ||||||||||
2017 | 2030 | 1300 | ||||||||||
2018 | 2031 | 1400 | ||||||||||
2019 | 2032 | 1500 | ||||||||||
2020 | 2033 | 1600 | ||||||||||
稅務機關審查意見 | 審核人員同意(是□否□)使用何種發票(代碼)________,數量____(本、包、卷),稅控裝置____臺。 簽字 年 月 日 | |||||||||||
主管稅務所長同意(是□否□)使用何種發票(代碼)________,數量__(本、包、卷),稅控裝置__臺。 簽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領導簽字 | 年 月 日 | |||||||||||
錄入信息狀態 | 已錄入劃“√” | 錄入人員簽字 | 年 月 日 | |||||||||
發票代碼、發票名稱一覽表 | ||||||||||||
發票代碼 | 發票名稱 | |||||||||||
2001-2010 | 《北京市定額專用發票》 | |||||||||||
2011 | 《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 (稅控機打卷票) | |||||||||||
2012 | 《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 (稅控機打卷票) | |||||||||||
2013 | 《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 (稅控機打折票) | |||||||||||
2014 | 《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 (稅控機打折票) | |||||||||||
2015 | 《保險業專用發票》(機打折票) | |||||||||||
2016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壹元) | |||||||||||
2017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貳元) | |||||||||||
2018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叁元) | |||||||||||
2019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伍元) | |||||||||||
2020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拾元) | |||||||||||
2021 |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機打票) | |||||||||||
2022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伍角) | |||||||||||
2023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貳元伍角) | |||||||||||
2026 |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2027 |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稅控機打折票) | |||||||||||
2028 |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暨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涉稅收入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2029 | 《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2030 | 《北京市醫療服務門診收費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2031 | 《北京市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2032 | 《北京市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發票》(稅控機打卷票) | |||||||||||
2033 | 《北京市門診掛號費專用發票》(伍角) | |||||||||||
2034 | 《北京市門診掛號費專用發票》(壹元) | |||||||||||
2035 | 《北京市門診掛號費專用發票》(叁元) | |||||||||||
2036 | 《北京市門診掛號費專用發票》(伍元) | |||||||||||
2037 | 《北京市門診掛號費專用發票》(壹拾元) | |||||||||||
2038 | 《北京市門診診療費專用發票》(貳元伍角) | |||||||||||
2039 | 《北京市門診診療費專用發票》(叁元) | |||||||||||
2040 | 《北京市門診診療費專用發票》(肆元) | |||||||||||
1300 | 《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機打折票) | |||||||||||
1400 |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1500 | 《全國聯運行業貨運統一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1600 | 《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1700 | 《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稅控機打折票) | |||||||||||
1000 | 《北京市出租汽車卷票》(機打式) | |||||||||||
1001 | 《北京市出租汽車卷票》(刷卡式) | |||||||||||
注:1、對于選擇使用定額發票或選擇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只需填寫三份;對于選擇使用稅控機打發票的,此表需填寫四份。 2、選購稅控裝置的數量必須用漢字大寫數字填寫。 3、稅控裝置選擇狀態必須劃“√”。 4、審核人員和主管稅務所所長必須在是否同意選項中的“□”劃“√”,并用漢字大寫的方式填寫領購發票數量和選購稅控裝置的數量。 5、此表“稅務機關填寫”中的“主管領導簽字”為:凡屬于特殊情況,改變正常核定內容的,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主管局長簽字。 |
二ОО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