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初步統計,“十一五”期間,地方各級財政監督機構共對77.8萬個單位進行了監督檢查,累計查出各種違規違紀金額3209.99億元,已追繳入庫金額257.63億元,共有5378人受到處理、處罰、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五”期間,特別是2008年第四季度以來,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挑戰和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財政監督工作準確把握,積極籌劃,全程參與,積極開展擴內需促增長政策落實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檢查項目11500個,發現有問題資金30億元,確保了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此外,為加強中央政府公共投資預算有效執行,建立了中央政府公共投資預算執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和專項抽查制度;根據中央的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小金庫”治理工作。截至2011年8月末,全國共發現“小金庫”56617個,涉及金額261.16億元,同時通過建立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有效遏制了“小金庫”多發高發勢頭,回應了社會關切,推進了源頭治腐和反腐倡廉建設。
“十一五”時期,財政監督機構建設取得了可喜的進展。繼海南省后,又有安徽、河南、四川、湖南、河北等省的財政監督部門干部高配或機構升格,湖北、山東、山西、陜西、河北、河南等省在地市設置了財政監督派駐機構。這一發展以良好的態勢在全國繼續推進。2011年青島監督機構正式升格,內蒙古、遼寧、浙江等地經當地編委批準,監督檢查局局長高配為副廳級。河北省從2011年開始,在原來向4個省直部門派駐2個監察組的基礎上,擴大為向30個部門派駐5個監察組,對管理財政資金2億元以上的省直部門全部實施派駐監督。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級地方財政監督機構達到3428個,從事財政監督工作的人員達到131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