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8月5日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以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拓寬兼并重組融資渠道。
根據《決定》,新規將借殼上市界定為: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交易行為。
《決定》要求,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借殼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決定》稱,借殼公司屬于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5日下午的新聞通氣會上亦表示,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推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行分道審核的相關政策措施,允許符合條件的優質項目進入快速審核通道。
證監會稱,上述《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將根據《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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