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基金監管相關規定,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11]16號)。
文件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或者基金銷售機構任職。
證監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存檔備查。
文件還對離任審計的具體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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