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企業選聘評估機構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近日,國資委發布《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11]68號),對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提出管理意見。
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訂評估機構選聘管理制度,完善評估機構選聘工作程序,明確評估機構選聘條件,建立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體系。
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評估機構條件等因素,建立適應本企業各類評估業務需求的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聘請評估機構執行業務時,應當在本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內實行差額競爭選聘。
國資委指出,受聘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發生故意違規行為的,中央企業應終止其執行該業務;情節嚴重的,應將該評估機構從本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刪除,同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及有關部門,由國資委通告各中央企業三年內不再選聘該評估機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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