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所稱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產品質量的原因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或經過法院判決,其支付的賠償款不符合資產損失的定義,因而不屬于資產損失,而屬于賠償支出,應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企業如能提供充分適當的證據證明確屬賠償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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