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裝修費用不符合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條件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稅法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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