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夫妻雙方,妻子去世,夫妻雙方共有房產,去世妻子的房產份額由其子全部繼承,丈夫的房產份額也贈予其子。這種一半繼承一半贈與的情況如何計算契稅?
【解答】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也補充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綜合上述規定,子女在繼承父母房產時不需要繳納契稅,但是在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時,則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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