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置稅控機的增值稅抵減營業稅后是否相應扣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數?如:某單位因經營需要本月購置10臺稅控機,稅控機價款中含有增值稅1500元,當月應納營業稅10000元,按規定可以抵減當月應納的營業稅1500元,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數是實際繳納的“三稅”,那么當月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數是10000元還是8500元(10000-1500)呢?
【解答】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根據上述規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即應按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后的8500(10000-1500)元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