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承攬塔式起重機起吊配合工作,在對外塔式起重機起吊合同簽訂中,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機械租賃分包合同,請問應按建筑業還是服務業稅率繳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
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機械租賃分包合同,對取得的機械租賃勞務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5%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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